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山格尔普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北段东侧(云峰家具公司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NECA52G。 法定代表人:陆延兴,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保山裕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北段东侧(云峰家具公司内一楼3-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NH6D35L。 法定代表人:李正。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正因与被上诉人保山格尔普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保山裕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502民初1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李正上诉称:1.原审法院漏査事实。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因案涉借条系裕峰公司出具,用于裕峰公司生产经营,上诉人不是借款人,也沒有使用裕峰公司的案涉借款,裕峰公司的财产与上诉人的财产是彼此独立的。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错误起诉了申请人,本案上诉人不是适格被告,原审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本案应当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一个重要考量是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司法解释更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具体适用中对法律所做的细化规定。若人民法院不予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则本案不论是考虑合同履行还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便于事实查清,都应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保山格尔普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保山裕峰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在保山市隆阳区辖区内,该院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另一被告保山裕峰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隆阳区,本案不存在移送管辖的事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锐林 审判员 王晓敏 审判员 王文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任茂 书记员李菡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