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贵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唐海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在审理原告张贵铭诉被告唐海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贵铭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海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贵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贵铭撤回对被告唐海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贵铭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