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贵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唐海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在审理原告张贵铭诉被告唐海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贵铭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海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贵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贵铭撤回对被告唐海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贵铭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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