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礼德,男,1970年出生,住新疆喀什市宏福花园C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刚,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宏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薛菲菲,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孟庆军,男,1984年出生,住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邓礼德与被告新疆宏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孟庆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邓礼德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礼德以该案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邓礼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礼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7.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93.59元,由原告邓礼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双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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