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城区支行。
负责人康又强,行长。
被执行人甄世清,女,1985年7月出生,汉族,住本市郊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甄世清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晋0302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31021.54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信息,无公积金、证券等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询问,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调查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