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山西省柳林县人,142327196208030230。 被告:吕梁市豪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张×,湖北省竹山县人,住湖北省竹山县,420323198008152419。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吕梁市豪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一、依法判令被告吕梁市豪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款47545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2、判令被告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权利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10日,垫资购买材料为被告吕梁市豪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售车门店提供装潢服务。被告张×承诺在装饰完工后立即付款,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款项共计47545元。但其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毫无诚信,一直以立即安排财务办理、转账限额等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分文。被告违约不付款的行为给原告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困难,亦是对诚信原则的严重践踏。经查,被告张×系吕梁市豪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故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特诉于贵院,望能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吕梁市豪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均不在离石,故本院对告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989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志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