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忠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何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忠薛与被执行人何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891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9年5月份至2019年7月份的租金及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卫生费共计227711元及滞纳金227711元(此滞纳金计算公式:其中68911元租金的滞纳金从2019年4月16日起计付,68986元租金的滞纳金从2019年5月16日起计付,68986元租金的滞纳金从2019年6月16日起计付,上述滞纳金每日按欠款总金额的3‰计算,至直付清款之日止。2019年5月水电费等费用8108元的滞纳金从2019年6月16日起计至2019年7月9日,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4317元计付;2019年6月水电费等费用9868元的滞纳金从2019年7月16日起计付;2019年7月水电费等费用6643元的滞纳金从2019年8月16日起计付,上述滞纳金每日按欠款总金额的3‰计算,至直付清款之日止。上述滞纳金的总金额以227711元为限,超过227711元的,以227711元计付。上述滞纳金计至2021年1月15日已超过227711元,以227711元计付),共计455422元;2、支付申请执行人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2月份的租金345525元及滞纳金345525元(此滞纳金计算公式:其中69105元租金的滞纳金从2019年7月16日起计付,69105元租金的滞纳金从2019年8月16日起计付,69105元租金的滞纳金从2019年9月16日起计付,69105元租金的滞纳金从2019年10月16日起计付,69105元租金的滞纳金从2019年11月16日起计付,每日按欠款总金额的3‰计算,至直付清款之日止。滞纳金的总金额以345525元为限,超过345525元的,以345525元计付。上述滞纳金计至2021年1月15日已超过345525元,以345525元计付),共计691050元;3、支付申请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157.25元(利息以上述第1、2项中的租金及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卫生费共计57323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0年7月1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5日止为18157.25元);4、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案执行费14096.7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2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何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6469元,期限为一年。
二、2021年7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何三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
三、2021年7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何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无期。
四、2021年7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何三名下牌号为粤G×××××的车辆,期限为二年。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何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