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孙树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孙庆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营业十四部,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人民路342号(郯城县聚鑫家园)。
审理经过
原告刘宇与被告孙树达、孙庆礼、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营业十四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