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建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告:刘存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常建喜与被告刘存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常建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185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10月24日,被告与原告借款10000元,后又借款2000元,两次借款共计12000元。(被告父亲)在2020年12月28日归还原告4000元,被告在2021年3月1日归还原告1500元。被告至现在还欠原告6500元本金没有归还,又加之15年的借款利息10000元,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等共计2000元,被告共计应归还原告18500元,综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几经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时至今日未付,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对被告不明确的,应驳回起诉。本院依据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及联系电话依法进行送达,但未能送达到被告刘存智,且原告一直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建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退还原告常建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