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积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谢忠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积培与被告谢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积培、被告谢忠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积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5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开送车服务公司差资金,于2015年9月7日向原告借得现金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条,后因被告无钱归还,又于2017年9月7日重新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9月6日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以短信和电话方式催收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分文未归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谢忠祥辩称,认可借到原告200000元,借款期是从2015年9月7日开始,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但是因为被告现在没有收入来源,因此不能马上还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应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谢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归还原告陈积培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陈积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谢忠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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