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屯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0919334628,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负责人:谢爱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
被告:王荣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福海县。
被告:于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福海县。
被告:任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福海县。
被告:赵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福海县。
被告:王庆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福海县。审理经过 原告北屯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新新、王荣领、于群、任鹏、赵翠华、王庆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北屯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315,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21年1月28日前交清。原告北屯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丽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