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孟跃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现在轿子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孟跃发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4刑终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孟跃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跃发履行:缴纳罚金3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孟跃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从2021年7月15日起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孟跃发的银行账户内仅有银行存款2039.35元,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帐户,并扣划该款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孟跃发名下无车辆、证券、保险及税务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孟跃发名下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孟跃发户籍所在地普定县村民委员会调查其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现在服刑,其在该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跃发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孟跃发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被执行人孟跃发尚未执行的罚金为27960.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