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金某1,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汤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金某2,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与被告金某1、汤某、金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金某1返还原告于某26300元。原告于某于2021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计60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克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