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忠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富裕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军,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蒋忠彬与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306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蒋忠彬支付借款6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3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400元。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忠彬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2021年9月8日二次线上查询均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于2021年4月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证券,发被执行人在鸡西市有未结算工程款,于2021年5月12日向鸡西市送达冻结裁定书及协助冻结通知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蒋忠彬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蒋忠彬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蒋忠彬发现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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