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商城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谭宏财,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卫东,男,汉族,住合阳县凤凰东街。
被执行人:田晓娜,女,汉族,住合阳县城关镇解放路南段商城次街*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田晓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4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晓娜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晓娜返还借款387962元及利息、诉讼费36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58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田晓娜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方面的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又查明,本案涉及的抵押物位于合阳县城关镇解放路南段商城次街7号的房产(所有人为王建康、共有人为王学文、田晓娜),被执行人田晓娜与申请执行人尚在协商中,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田晓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田晓娜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田晓娜限制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