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9608686E。 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北段134号。 负责人:张朋,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霞,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雨轩,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洛平,男,1957年7月25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与张洛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洛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截至2020年5月2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912.35元、利息4752.9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24.68元,以上共计25889.99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本案所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据实结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洛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律师费18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张洛平承担。被执行人张洛平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323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0)豫0204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张洛平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 岩 审判员 毛庆昕 审判员 王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松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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