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东洲区新屯街道莫地南路17号楼*单元*号。 被申请人:谢艳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抚顺市东洲区新屯街八委二十四组。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雪诉被申请人谢艳红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天有不测风云,从2000年申请人父亲患××,双方感情急转直下,分居多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其父亲的监护人理应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但被申请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任意处分被临护人的财产,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与监护人分居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被申请人也对被监护人不管不问。多年来,申请人一直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且申请人家庭经济能力较好,生活水平较高,有充足的时间照顾父亲,申请人愿意承担父亲李绍红的监护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的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变更申请人李雪为李绍红的监护人。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辩称,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李绍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和平社区72号楼*单元*号,为精神一级残疾没有行为能力。申请人李雪系被监护人李绍红女儿、李绍红的原监护人为谢艳红系李绍红的妻子,现年事已高,自身身体健康状况不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谢艳红系被监护人妻子应作为李绍红的监护人,但其年事已高,身体健康状况不好,故不能再较好的履行监护职责,而申请人系被监护人的女儿,根据现实情况,双方均同意李绍红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并无不当,本院准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绍红的监护人变更为李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任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