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冯占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男,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候成俊,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黄桂香,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候福强,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商行)与被告候成俊、黄桂香、候福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成俊、黄桂香、候福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候成俊、黄桂香偿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2.要求候福强承担担保责任;3.要求候成俊、黄桂香、候福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候成俊于2018年12月24日向农商行借款50000.00元,利率为月利率7.083‰,黄桂香为共同借款人,候福强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该笔借款没有偿还。
被告辩称
候成俊、黄桂香、候福强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候成俊与黄桂香为共同借款人。二人因进行农业生产,于2018年12月24日向农商行借款50000.00元,月利率7.083‰,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1月11日,合同约定逾期利率上浮50%。候福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该笔借款没有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候成俊、黄桂香借款用于农业生产,其与农商行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候福强自愿提供担保,其与农商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候福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农商行要求候成俊、黄桂香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候福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候成俊、黄桂香、候福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候成俊、黄桂香共同给付原告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自2018年12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7.083‰给付利息至2020年1月11日,同时自2020年1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0.625‰给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候福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候成俊、黄桂香、候福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建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