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俊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小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延安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081748810Y。
法定代表人韩汭良,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刘俊武申请执行延安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 0602 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7762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4064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延安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延安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延安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某某。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延安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俊武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陕0602执10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森 虎
审判员 淮 文 杰
审判员 王 涛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