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栾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昔阳县。
被告:秦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昔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栾彦军与被告秦广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6日,被告为其所有的号牌为“冀××××”的福田半挂车投保车辆交强险(3136元)、车船税(2352.35元)、第三者责任保险(7829.78元),共计13318.13元。被告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为其垫付,承诺分期偿还,一年内结清,至今还欠7000元,拒不还款。提供了保险单一份(2页)、借条一份证明其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相识。2018年6月6日,原告为被告所有的、挂靠于公司的冀×××ד福田”半挂车投保车辆交强险3136元、车船税2352.35元、第三者责任保险7829.78元,被告与原告商定由原告为其垫付,原告代被告垫付该款后,被告多次还款,直到2020年1月6日尚欠9000元,后被告又还2000元,至今还欠原告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所述事实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被告应将原告为其垫付的钱款偿还原告。现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7000元,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秦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栾彦军垫付的车辆保险费用7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秦广军负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保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