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8188051B。

负责人:徐振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雪松,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德玉,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传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李传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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