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雅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张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审理经过

关于刘雅鹤申请执行张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申请人张衡返还申请人购房款519205.29元及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131元、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2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衡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 二、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衡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张衡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张衡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张衡到庭,被执行人张衡至今未按照要求到庭; 五、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委托汤阴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张衡户籍地财产情况,经汤阴县人民法院反馈调查结果,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六、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刘雅鹤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 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线索,被执行人有龙湖镇紫荆山南路东绕城高速北正商?智慧城二期5号楼2单元9层901室房产一套,该房产已被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拍卖。通过本院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并与执行法院联系,被执行人张衡所有的上述房产已被依法拍卖并已强制过户,该房产拍卖款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已返还完毕,该房产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 八、由于被执行人张衡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已经报批了拘留(罚款)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1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刘雅鹤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张衡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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