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审理经过 原告桑某某与被告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桑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厚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