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军,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执行人安太生,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军、安太生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302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军应交纳罚金1010000元,被执行人安太生应交纳罚金1000000元及二被执行人的犯罪所得1466947元。判决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20日移送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太生所有的车牌号为晋C*号昌河牌、晋C*号捷达牌、晋C*号胜达2656CC、晋C*号江铃牌汽车共四辆。
二、以上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