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极智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李小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温竹诉被告李小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温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温竹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