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罪犯张洪强,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石安村四组。
审理经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沈河刑初字第1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2013年1月13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5年12月29日减刑八个月,2017年9月4日减刑七个月,2019年5月29日减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6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洪强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5次、考核分481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洪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强 审判员 倪红霞 审判员 李晗菲 院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安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