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自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被申请人:张留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南宫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自山与被告张留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冀1121民初1094号保全裁定,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留兵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留兵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0元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