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秀玲,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被告山西阳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彦国,公司经理。
被告阳泉钢铁公司留守处。
负责人刘瑞生,留守处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翟秀玲与被告山西阳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阳泉钢铁公司留守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翟秀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鸿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