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学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耀龙,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香河县鑫嘉宜家私厂。经营场所香河县钱旺乡成自务村北香三公路东侧。
经营者:刘明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永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学峰与被告香河县鑫嘉宜家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唐学峰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学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学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9元,由原告唐学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