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桂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宁市。
被告:刘金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现住黑龙江省**宁市市。
被告:李秀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现住黑龙江省**宁市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宋桂芳与被告刘金凤、李秀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宋桂芳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桂芳以重新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桂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7元,减半收取计1503.5元,由被告李秀义、刘金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