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敬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袁志钢,男,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敬全与被告袁志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敬全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敬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敬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敬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