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凤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石进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被告:张宝全,男,成人,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卢庆龙,男,成人,汉族,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石凤祥与被告卢庆龙、张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石凤祥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石凤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石凤祥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树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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