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陈文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韩晓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与陈文斌、韩晓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文斌、韩晓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文斌、韩晓香履行(2019)苏1084民初52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文斌、韩晓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文斌、韩晓香银行账户存款298169.57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文斌、韩晓香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兆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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