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伊普提哈尔阿不都,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马磊,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普提哈尔阿不都与被执行人马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马磊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伊普提哈尔阿不都支付110000.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15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已付);于2021年10月、11月,每月支付5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案款60000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还款方案并自愿放弃索要10000元。由第三人全秀萍自愿为被执行人马磊担保,保证按期按还清100000元,若马磊未按期还款,由全秀萍代为偿还剩余案款;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伊普提哈尔阿不都与被执行人马磊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5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