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莉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韬,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京九商城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29854207。
法定代表人:范亚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莉莉诉被告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立案时原告确认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现在确切住址信息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莉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