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珊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宗杰、米国雷,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山苍龙健身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北路大陆阳光底商421号。
法定代表人:甄唯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许珊珊与被告唐山苍龙健身连锁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许珊珊以其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许珊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珊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