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大西门巷15号。
法定代表人:付桂娥,董事长。
被告:欧和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和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和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衡阳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2元,减半收取1991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