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390817695,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楚王城。 法定代表人:张心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英,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王月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申请人)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被申请人)王月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王月全银行存款99450.4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99450.40元(保险单号10977003901262280640)。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月全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99450.40元,或者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以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所能查控的情况或者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宁晓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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