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朱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明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7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以资金不够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8年3月15日还清;但还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均未果,故要求被申请人朱勇给付申请人欠款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朱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明欠款50000元。 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朱勇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才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武利兵 代理书记员 黄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