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承刚,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北政务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秀松,系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承刚与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通道农业农村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承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下欠应付未付工资26320.00元;2.判令被告依法按照100%标准向原告支付下欠应付未付工资赔偿金26320.00元;3.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进行经济补偿;4.本案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原告经被告所属的湖南省广播电视学校通道侗族自治县分校聘请为本县组织的电工维修技术培训授课教师,聘用期限为二年二个月,即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陆中午为时任该校法定代表人,杨章馥具体负责培训工作。根据县里统一安排,由该校负责全县境内符合政策条件的各村贫困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由原告承担教学、下乡指导实训、考试阅卷、建立网络平台及电话通讯等方式为学员提供释疑解难工作。2017年至2018年间,原告先后参与电工或庭维修技术培训农民工1500余人,为农民外出务工增收创造了条件,一定程度地助力了我县的扶贫工作。然而,该校在支付工资方面却存在长期拖欠情况,每年培训工作结束后都未能按时发放工资。2017年跨年度支付,2018年跨年度(年关二十九)也仅仅付支付部分工资,下欠的26320元至今未付。为了实现债权,原告从2019年起,原告先后向被告,以及县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县信访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印宇鹰书记等反映情况主张权利,但一直未能实现。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被告在原告多次并经多部门多途径维权主张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也进一步明确:“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贵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据前述相关法律规定,鉴于被告严重侵害原告合法利益的行为,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下欠应付未付工资的同额赔偿金。2018年11月当年的培训结束后,2019年间被告未有与原告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也未向原告支付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致使原告担心违约而不能受雇于他人,占用了原告的时间,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4款规定,应当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当地同行业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值得说明的是,根据通编发(2007)3号文件批复:湖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通道侗族自治县分校更名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民素质教育办公室,对外保留湖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通道侗族自治县分校牌子。通政办发(2015)44号文件通知: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民素质教育办公室(加挂湖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通道侗族自治县分校牌子)。2019年3月10日,根据通道县委、县政府关于《通道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将县农民素质教育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不再保留县农民素质教育办公室。”因此,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就成了适格被告。综上所述,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劳动工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严重侵权,原告诉求于法有据,特诉至贵院,诚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原告王承刚诉请被告通道农业农村局支付劳动报酬但未能提供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且原告王承刚除向被告通道农业农村局主张劳动报酬外,还同时向被告通道农业农村局主张赔偿金及经济补偿,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现原告王承刚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其起诉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承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 勇 代理书记员 吴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