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崇阳县崇阳大道211号住建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大委,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其他收入款项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黄凡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