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郑精兵,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寒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朝晖,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永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满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益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新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访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军,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因与被上诉人袁永斌、王满蓉、胡益良、李静、童新科、谭访然、童林、李洁、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