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额尔古纳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苏洪军,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福柱,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绍强,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合规法律事务部科员。
被告:韩明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韩业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闫振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明浩、韩业波、闫振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