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雷蕾,女,****年**月**日出生,彝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再兴,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雷蕾与被执行人杨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的(2019)湘1230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雷蕾的申请执行书后已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8月25日以(2020)湘1230执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杨再兴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雷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再兴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杨再兴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雷蕾支付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0元。
本院查明
2021年6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雷蕾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期间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杨再兴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督管理局、收益类保险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再兴的财产状况,也向被执行人身份证住址登记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经查,以上除发现被执行人杨再兴在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会计核算中心有工资收入(本院已轮候扣留50000.00元)、公积金登记(因骗提公积金,已被冻结)、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雷蕾要求不予处置)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再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雷蕾,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杨再兴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雷蕾未能提供。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杨再兴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杨再兴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雷蕾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杨再兴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雷蕾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审查核实,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佑良 审 判 员 陆 虹 审 判 员 吴石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昭珣 书 记 员 陈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