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路小微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6号综合楼1层附04号。
负责人王文斯,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宋次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张立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做出的(2019)豫郑大证内民字第1118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20)豫郑大证执民字第32号执行证书,于2020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宋次宾、张立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次宾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06号10号楼2单元1层01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1101107185)一套;被执行人张立芳名下有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黄玉街33号院5号楼1单元28层28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273049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宋次宾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06号10号楼2单元1层01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1101107185)一套。
二、查封被执行人张立芳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黄玉街33号院5号楼1单元28层28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273049号】一套。
三、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月日起至2023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