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如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新疆伽师县。 被保全人麦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新疆伽师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如某与被保全人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麦某名7000元相应得财产及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麦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保全人麦某名7000元相应得财产及银行账户。 冻结期限为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买买提明·那斯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