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1783272D。
法定代表人:潘雪征。
被执行人:安庆市富城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壕埂街锦银花苑****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09027833。
法定代表人:汪绍富。
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大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庆,住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8137996G。
法定代表人:刘同来。
被执行人:汪绍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v>
被执行人:安庆市万如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振宁路信用代码:91340822581525939F。
法定代表人:汪晶晶
被执行人:汪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v>
被执行人:储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v>
被执行人:方华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v>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富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城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大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公司)、汪绍富、安庆市万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如公司)、汪晶晶、储祥林、方华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8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933803.6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查明
2.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对法律文书中载明的抵押物进行了司法处置,实际变现2538162元(申请执行人实际领取23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注册地开展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及上述调查结果现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933803.6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需扣除23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