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丰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 被告:尚庚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香舍花都A区。
审理经过
原告毕丰玲与被告尚庚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毕丰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毕丰玲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毕丰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毕丰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