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
被告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地址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200699898888N。
负责人林祖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秋蓓,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玉荣怀,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飞诉被告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袁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飞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田义迅
审 判 员 任春喜
审 判 员 易 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金国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