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来洪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元,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平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来洪彦与被告于平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洪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元与被告于平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来洪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钱人民币1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5年开始给被告干活,从事瓦工工作,干活的地点不固定,每年的年底被告都押一部分工钱,第二年再给。2019年4月原告就不再给被告干活。双方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钱人民币11500元未支付,2019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于平礼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多次到被告家要求干活,2015年被告给原告开工资130元每天,2016年、2017年、2018年均是140元每天,到2018年底结账时还欠原告7000元。2019年原告从三月干到四月份,有工账记录,且经派出所处理过。2019年年二十九给了原告3000元,年三十被告家属给原告送现金5000元,2019年被告一共给原告8000元。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欠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供的记工单,该单据没有原告的签字,原告也不认可,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来洪彦给被告于平礼承揽工地工作,2019年4月1日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工资合计11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来洪彦完成交付的工作后,被告于平礼应支付相应的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1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款,目前尚欠原告工资为3500元,但未提供支付工资的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故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于平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来洪彦工资款1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于平礼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