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某,女。

被告:刘某,女。

被告:汉中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90276428P。

法定代表人:刘晓春。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7513826XL。

负责人:宋年年。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汉中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红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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